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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尹耀晨与骆春龙、沈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耀晨,骆春龙,沈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087号原告:尹耀晨,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葛小平,安吉县上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春龙,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沈亚萍,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尹耀晨诉被告沈亚萍、骆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原告尹耀晨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耀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耀晨撤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尹耀晨负担。审 判 长  马琴芳人民审判员  涂光云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