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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尚元培、尚守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元培,尚守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尚元培,男,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尚守合,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尚元培与尚守合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0)怀民一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