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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袁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升,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西县。2014年6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贻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3日,公安人员在阳西县织篢镇7天阳光酒店将被告人袁升抓获,从袁升身上缴获可疑毒品一袋,经称量该可疑毒品净重13.73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3.73克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袁升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量及指认照片、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袁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3.7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是累犯,同时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二、没收所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3.73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应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