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汝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建坡、李新莉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建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汝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何国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格,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建坡,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新莉,女,197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建坡之妻。案由:追偿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建坡、李新莉追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汝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建坡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坡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建坡、李新莉在汝州市风穴路西六排6-7号房产一处已被本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十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建坡、李新莉在汝州市风穴路西六排6-7号房产一处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