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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孟晓霞与郜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霞,郜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22民初453号原告:孟晓霞,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哈密市。被告:郜建军,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巴里坤县。原告孟晓霞诉被告郜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郜建军的住址,但被告已离开该住址前往哈密市居住生活,依据该住址不能送达,并且在原、被告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被告已不在该住址居住,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晓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预收1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海刚审 判 员  李永辉人民陪审员  王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卷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