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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台山市台城椿峰冷冻肉品店与台山市台城1928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台城椿峰冷冻肉品店,台山市台城1928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1民初2136号原告:台山市台城椿峰冷冻肉品店。经营者:伍崇春。被告:台山市台城1928餐厅。经营者:曹锦锐。原告台山市台城椿峰冷冻肉品店诉被告台山市台城1928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山市台城椿峰冷冻肉品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台山市台城椿峰冷冻肉品店负担。审 判 长  陈XX人民陪审员  黄智强人民陪审员  甄惠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