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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565号之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武功大道。法定代表人:应海霞,行长。陈志军,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银河镇河下黄塘**号。吴斌,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宣风镇芥子路**号。吴丹,女,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后巷街**号。易家福,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宣风镇竹垣村竹垣***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陈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斌、吴丹、易家福、陈志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23执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江西)书记员  廖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