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冬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辖8号原告唐忠生与被告张冬明合伙纠纷一案,因东至县法院不便管辖,东至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至县人民法院因故不便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九华山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吴冬生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