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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冬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辖8号原告唐忠生与被告张冬明合伙纠纷一案,因东至县法院不便管辖,东至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至县人民法院因故不便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九华山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吴冬生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