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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飞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飞,马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保平,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华,陕西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飞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17)陕0222民初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飞上诉称,请求撤销宜君县人民法院(2017)陕0222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马保平同意执行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时的答辩意见没有变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任平印审判员  刘坤琪审判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