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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成梅与杜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梅,杜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291号原告:张成梅,女,汉族,居民。被告:杜占良,男,汉族,居民。原告张成梅诉被告杜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成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梅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成梅负担。审判员  何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