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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程小萍与杨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萍,杨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民初2565号原告:程小萍,男,汉族,1957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杨瑞林,女,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告程小萍与被告杨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小萍、被告杨瑞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小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一、要求被告杨瑞林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2025元(每月利息225元),合计人民币17025元;二、要求被告杨瑞林承担被起诉后的利息;三、要求被告杨瑞林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借款给被告后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还钱,被告口头答应,但行动上一直没有归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杨瑞林答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还款有点困难。原告程小萍围绕诉讼请求向本���提供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5000元。被告杨瑞林对原告程小萍提交的借条无异议。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杨瑞林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5%,即每月利息225元。原告程小萍向被告杨瑞林支付现金15000元后,被告杨瑞林每月按时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2016年9月25日,应原告程小萍的要求,被告杨瑞林向原告程小萍更换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程小萍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依旧为月利率1.5%。尔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由此产生纠纷,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发生借款行为,且被告对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利息约定均无异议,故本院���认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原告程小萍出借款项后,被告杨瑞林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程小萍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瑞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程小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杨瑞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珊人民陪审员 孙 旭人民陪审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