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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雷雨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雨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8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雨涛,曾用名雷玉涛、雷欢欢,男,生于1985年6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宇峰,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雨涛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迎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雨涛及其辩护人王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雷雨涛等人到洛宁县风暴酒吧二楼房间内对王某2、韦某实施殴打,并将桌椅、酒杯等物品砸坏。后被告人雷雨涛伙同李某(另案处理)手持大刀到洛宁县声皇歌厅,雷雨涛用大刀将店内酒柜、冰柜等物品砸损。经洛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声皇歌厅、风暴酒吧内被损坏物品的价值为12823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雷雨涛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雨涛辩称:起诉书指控我对王某2、韦某进行殴打,不属实。在声皇酒吧喝酒过程中,我上洗手间喝酒时看到门口有人吵架,我上前劝架,莫名奇妙被殴打了。我被打倒在地,不知道谁把我扶起来了。我们几个离开后,在红十字医院门口,又被追上来的老梁等人打倒在地。由于气不过,知道声皇和风暴是一个老板,到声皇找张良、张磊,看到玻璃门和花就砸了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辩护人辩称:一、在风暴发生的事情实际上不够罪,在风暴发生冲突是因为王某2和张校锋发生冲突而造成的,在殴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二、在风暴发生的损失,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损失的客观程度,而且损坏东西的量与本案事实不符合。且鉴定结论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也未签字。三、对声皇的损失属实,但不属于滋事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气不过,又没找到张良,想通过砸东西引张良出来,所以不是滋事行为,是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四、被告人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是一致的,与同行的几个证人的描述也是一致的,另外被害人张某出具谅解书,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撤诉。因此,对风暴发生的事情不应该认定,声皇的事情应当按照故意损坏财物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雷雨涛和张校锋、伟涛等人在洛宁县风暴酒吧喝酒,期间张校锋和王某2发生争执并引发殴斗,导致桌椅、酒杯等部分物品砸坏。因认为风暴酒吧和声皇歌厅老板相同,被告人便伙同李某(另案处理)手持大刀到洛宁县声皇歌厅找张良、张某滋事,未找到人,雷雨涛便用大刀将店内酒柜、冰柜、花盆等物品砸损,并威胁服务人员。洛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及损坏物品清单鉴定认为声皇歌厅的物品损失为3435元,风暴酒吧的物品损失为9388元,合计12823元。另查明,被告人雷雨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29日,被害人张某出具谅解书1份,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也不要求他赔偿损失,申请向公安机关撤诉。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雷雨涛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4日1时许,我和张校锋、伟涛三人在风暴酒吧喝酒,期间张校锋和王某2发生纠纷,风暴酒吧负责人叫人在新红十字医院将我和张校锋殴打致伤,我感觉气不顺,和李某到声皇歌厅找张良、张磊,未找到人,看到玻璃门和花就砸了砸。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3日晚,我和韦耀飞在南大街风暴酒吧喝酒玩,突然进来六、七个人到我们面前,一个人先踢翻了桌子,然后一个人朝我腰部跺了一脚,一个人掐住我脖子扇了两耳光,还拿着大调酒壶朝我头上砸了一下,酒壶被砸碎,把我砸蒙,我抱着头立到墙角,他们又朝其他桌子砸了砸,大概有十分钟,他们就下楼了。打我的人见了认识,叫雷欢欢和伟涛。3、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3日晚10点左右,我和王某2到风暴酒吧玩,大约二十分钟后,来了一伙人先跺桌子,砸酒杯,后把我们打了打,把王某2头打烂,手被酒瓶划破,然后人就走了。我不认识这伙人,后来听别人说一个叫雷欢欢,另一个叫伟涛。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晚10时许,我和朋友杨龙飞等人在新世纪宾馆301房间喝酒,张校锋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和他一块到新红十字医院看个人,我和他一块到新红十字医院,我看到东北(人名)的头被打烂,雷欢欢也在。后雷欢欢让我把他送到他紫竹花园的房子里。到他家后,他从房间拿了三把大板刀出来了,我问他干什么?他说让我不用管。我跟他下楼,我骑着摩托车,后到声皇歌厅将3个冰柜、1个酒柜、1个指示牌、1台电脑、2个花盆都砸碎了,后来我骑着摩托车带走雷欢欢就走了。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4日凌晨1时17分左右,有两个男的拿着长柄进入店内,二话不说,用砍刀把保险柜、酒柜、空调和1台笔记本电脑猛砸,又把到架到我脖子上,举刀想砍我,我就跑了,别的情况就不知道了。后来通过视频知道他们叫雷欢欢和李某。他们砸的物品有2个保鲜柜、1个酒柜、1台室内空调、1台笔记本电脑、2盆花和1个凳子。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系成年人。7、刑事判决书1份,证实被告人雷雨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8、张某出具的谅解书1份,证实对雷雨涛的行为谅解,并向公安机关申请撤诉。9、王某2、韦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情况。10、洛宁县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声皇歌厅损失3000余元,风暴酒吧损失8000余元。11、视听资料1份,证实声皇歌厅事发情况。二、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人尚某、王某1、海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在风暴酒吧只是损坏了杯子和瓶子。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雨涛在风暴酒吧寻衅滋事一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校锋与王某2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殴打。该事件的发生原因不明,对打砸的物品缺乏实物勘验笔录,被告人对砸损物品及数量存在异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该事件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风暴酒吧发生殴斗事件后,被告人雷雨涛本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待查明事实后,选择合法途径处理。但被告人赌气好胜,伙同李某到声皇歌厅寻人滋事,未找到人后,任意砸损声皇歌厅的冰柜、酒柜、花盆等物品,威胁服务人员,扰乱公共秩序。被告人雷雨涛在声皇歌厅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对自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认为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声皇歌厅的行为只是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意砸损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且砸损物品的数量及价值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视频资料、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在声皇歌厅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张某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并结合案件发生的各种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雨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从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审 判 长  金利兵审 判 员  宋晓兵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