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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催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沭阳县贤官镇海燕木业制品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沭阳县贤官镇海燕木业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催38号申请人沭阳县贤官镇海燕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贤官镇贤北村龙树*组。投资人臧海燕。申请人沭阳县贤官镇海燕木业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出具的票号为30800053/96211809,出票人为维苏威高级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捷包装(苏州)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7年4月20日,出票金额为59856.09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沭阳县贤官镇海燕木业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招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苏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