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侯保设、郭中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保设,郭中强,马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7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侯保设,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中强,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淑萍,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保设因与被上诉人郭中强、马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保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被上诉人郭中强及其与马淑萍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借款本金总额为55万元,而非为一审法院认定的35万元。一审法院查明郭中强现金偿还侯保设20万元证据不足,应进一步查明郭中强是否已偿还4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保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