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极忱与苗玉琴、贺天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极忱,苗玉琴,贺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极忱。被执行人:苗玉琴、贺天斌本院在执行李极忱与苗玉琴、贺天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振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