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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6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爱云与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邵羽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云,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邵羽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180号申请执行人张爱云,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玛幕墙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组织机构代码913202827883537832。法定代表人邵羽习,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羽习,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张爱云与雅玛幕墙公司、邵羽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7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解除原告张爱云与被告雅玛幕墙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二、被告雅玛幕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已抵偿给原告张爱云的型号为Micromatiostar的意美吉数控加工中心2台、型号为SCA550E的意美吉数控单头锯1台、型号为C1assiomagio500/米的意美吉数控双头锯1台、型号为CometT5的意美吉数控加工中心2台。三、被告雅玛幕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张爱云至2016年7月的租金22万元。四、被告雅玛幕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爱云约定违约金24万元。五、驳回原告张爱云要求被告雅玛幕墙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羽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148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6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雅玛幕墙公司负担。因雅玛幕墙公司、邵羽习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爱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爱云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7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