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素波、冯晓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波,冯晓良,闫付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王素波,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冯晓良,男,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闫付仓,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王素波申请冯晓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素波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清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