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民终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龚冬枝与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居委会、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居委会兰家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冬枝,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居委会,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居委会兰家湾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冬枝,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系龚冬枝之子),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迎宾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初,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法定代表人:高彬,居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居委会兰家湾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居委会兰家湾村。负责人:罗先进,村小组组长。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今山,男,尧河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上诉人龚冬枝因与上诉人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居委会、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居委会兰家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龚冬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居委会、桃源县漳江镇尧河社区居委会兰家湾村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童海燕审 判 员  于 琇审 判 员  朱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万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