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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黎勇胜、黎生根等与何小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勇胜,黎生根,黎冬平,何小云,黎苟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305号原告:黎勇胜,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原告(追加):黎生根,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系黎勇胜岳父。原告(追加):黎冬平,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挖机司机,住上高县。系黎生根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小云,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新余市人,务农,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群,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黎苟牙,男,1953年11月2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系被告何小云妻舅。原告黎勇胜、黎生根、黎冬平诉被告何小云、黎苟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简顺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简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