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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龚绪平、邓长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龚绪平,邓长菊,方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485号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瑞通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郑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兰,女,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龚绪平,男,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邓长菊,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方杰,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龚绪平、邓长菊、方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龚绪平、邓长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龚绪平、邓长菊、方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