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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恩重与宋林林、赵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重,宋林林,赵小霞,宋串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2136号原告:王恩重,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宋林林,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赵小霞,女,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宋串方,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恩重与被告宋林林、赵小霞、宋串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恩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13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6日、26日,宋林林分别借他家8500元、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王恩重的儿子王伟在2014年1月不幸去世,被告所借欠款至今未予归还。审理中发现,原告王恩重不能向本院提交宋林林的准确送达地址,并拒绝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恩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