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宾县宾州镇淞达种子经销部与刘晓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县宾州镇淞达种子经销部,刘晓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5177号原告宾县宾州镇淞达种子经销部。经营者衣国有,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宾县宾州镇淞达种子经销部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刘晓双,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与被告刘晓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洪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的经营者衣国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诉称:要求刘晓双立即偿还赊欠种子款219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晓双未出庭,无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如下:证据A1.欠据1张,拟证明:2015年3月25日刘晓双在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赊欠玉米种子款8400元,约定赊种当年9月1日前还款的事实。证据A2,欠据一张,拟证明:2014年刘晓双在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赊欠玉米种子款14560元,约定赊种当年9月1日前还款。2015年5月25日重新出具一张欠据,偿还1000元,下欠种子款13560元。被告刘晓双未发表质证意见,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证据A1、A2,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刘晓双在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购买种子合款14560元,于2015年5月25日偿还1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约定赊种当年9月1日前还款。2015年3月25日刘晓双在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购买种子合款84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约定赊种当年9月1日前还款。两笔欠款到期后,刘晓双均未偿还,现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要求刘晓双立即偿还赊欠种子款219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与刘晓双的两次买卖合同均成立,刘晓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种子款21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元,由被告刘晓双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洪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