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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云兰与田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兰,田红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1758号原告:张云兰,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田红卫,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张云兰与被告田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云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红卫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0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条1张。可是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一直没有偿还,原告多次追要该借款,被告一直拖延搪塞,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田红卫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多年来一直经营五金厂。2014年8月20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田红卫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和借款人约定了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被告约定的月利息为1%,并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故对于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田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田红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昝 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