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7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7730号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波高新区清逸路7号。法定代表人:叶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启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及邮寄费40元,共计240元由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敬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