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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文龙与乐平市振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龙,乐平市振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4014号原告:马文龙,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乐平市振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下涌山村。法定代表人:黄丹丹,总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龙与被告乐平市振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文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