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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茹利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利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3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茹利丰,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戎雪锋,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利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利丰及其辩护人戎雪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1日4时17分许,被告人茹利丰驾驶赣K×××××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三海线自南往北行驶至10KM+680M(慈溪市观海卫镇)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由沈某1驾驶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沈某1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茹利丰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6时许被民警查获。经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沈某1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死亡。经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茹利丰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茹利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茹利丰向被害人近亲属预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茹利丰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03300元(含预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茹利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2、沈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出警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复勘照片及说明、指认现场、车辆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照片及说明、辨认笔录、驾驶证信息、肇事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收款收据、住宿费发票、通行费发票、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户口登记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茹利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茹利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茹利丰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茹利丰减轻处罚。辩护人戎雪锋请求对被告人茹利丰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茹利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冬云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人民陪审员  孙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陆旭霞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