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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舟山东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东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舟山东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小湖村外黄沙。法定代表人:俞忠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东新路76号。法定代表人:郑国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东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7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华刚审 判 员 孟云凤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幼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