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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廖尧光与苏世有、黄其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尧光,苏世有,黄其星,易景荣,黄其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3210号原告:廖尧光,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苏世有,男,汉族,1947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黄其星,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易景荣,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第三人:黄其汉,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尧光诉被告苏世有、黄其星、易景荣、第三人黄其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尧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廖尧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尧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由原告廖尧光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俊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