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立民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刘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63号异议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海臣,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立民,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刘立民依据本院(2017)吉032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16825.9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29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刘立民就给付欠款达成协议,现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胡海峰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广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