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6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茅春芳、张家港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春芳,张家港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韩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622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茅春芳,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登全村。法定代表人:茅春芳。被执行人:韩俞,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茅春芳、张家港市禾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韩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6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家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