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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翁伊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翁伊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802号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郭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汝婵,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伊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翁伊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涉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