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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孟繁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孟繁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3793号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被告孟繁芳,男,地址:通辽市,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孟繁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董伟(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孟繁芳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