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美君与吴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君,吴仁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2416号原告:王美君,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吴仁鹏,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美君与被告吴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美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仁鹏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30日,被告吴仁鹏向原告王美君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按银行利息三倍计算,借款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并归还本金25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仁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美君借款7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仁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