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海兵与杨云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兵,杨云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2462号原告:吴海兵,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2日,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喆,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云改,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4日,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兵诉被告杨云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兵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兵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元由原告吴海兵负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