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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海兵与杨云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兵,杨云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2462号原告:吴海兵,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2日,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喆,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云改,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4日,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兵诉被告杨云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兵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兵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元由原告吴海兵负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