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713号被执行人:刘兵,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