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春平、简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平,简情芳,钱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平,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渝水区,被执行人简情芳,女,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钱欠平,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申请执行人刘春平与被执行人简情芳、钱欠平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渝民初字第03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春平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简情芳、钱欠平支付案款427934.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631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简情芳、钱欠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简情芳、钱欠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简情芳、钱欠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余款427934.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6319.00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春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