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廷育、潘春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廷育,潘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627号申请人:林廷育,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闽,福建夏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春龙,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申请人林廷育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潘春龙名下价值8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担保人王岁明、王道成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XX号XX幢X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廷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潘春龙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道成、王岁明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XX号XX幢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洪珊珊书 记 员 张 超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