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选昌与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选昌,徐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2211号原告:李选昌,男,汉族,1956年7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徐雷,男,汉族,35周岁,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原告李选昌与被告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因原告李选昌与被告徐雷已达成和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选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选昌自行负担。审判员 窦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