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23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选昌与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选昌,徐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2211号原告:李选昌,男,汉族,1956年7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徐雷,男,汉族,35周岁,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原告李选昌与被告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因原告李选昌与被告徐雷已达成和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选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选昌自行负担。审判员  窦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