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仙河与建始县新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仙河,建始县新闻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483号原告:吴仙河,男,生于1952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久平,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设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22822767423789C。法定代表人:熊尚立,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相荣,该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行政,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仙河诉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仙河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仙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仙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仙河负担。审判员 龙克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向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