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金华鑫兰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金华鑫兰制衣厂,陈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76252197X。法定代表人宗良。被执行人金华鑫兰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潘村,组织机构代码:661739400。法定代表人陈兰芳。被执行人陈兰芳,女,1959年4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组,现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鑫兰制衣厂、陈兰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价款8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金华鑫兰制衣厂、陈兰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进行了查封(有抵押);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经司法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茂弟审 判 员 吴根华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