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7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759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陇海支行与刘莹、赵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陇海支行,刘莹,赵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596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陇海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79号。负责人:葛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国、孙影,该单位职员。被告:刘莹,女,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赵辉,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陇海支行与被告刘莹、赵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陇海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陇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