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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牟县姚家镇春岗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与姚进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牟县姚家镇春岗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姚进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325号原告:中牟县姚家镇春岗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中牟县姚家镇春水西路。负责人杨红营,任该组组长。被告:姚进增,男,生于1958年3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姚家镇春岗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与被告姚进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牟县姚家镇春岗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姚进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姚家镇春岗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申请撤回对被告姚进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牟县姚家镇春岗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撤回对被告姚进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牟县姚家镇春岗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