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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保强与被告王德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强,王德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068号原告:胡保强,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王德帅,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胡保强诉被告王德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胡保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保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保强负担。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