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保强与被告王德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强,王德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068号原告:胡保强,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王德帅,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胡保强诉被告王德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胡保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保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保强负担。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