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吉水县辉旺针织厂与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陈雨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辉旺针织厂,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陈雨来,朱晓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2029号原告吉水县辉旺针织厂。地址吉水县永吉路112号。经营者胡亲亲,男,汉族,家住吉水县。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永新县茅坪返乡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彬诚,公司经理。被告陈雨来,男,汉族,家住永新县,系陈彬诚之父。被告朱晓星,男,汉族,家住永新县。原告吉水县辉旺针织厂与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陈雨来、朱晓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20日,原告为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毛衣,工序为织缝挑,双方签订了《毛衫委托加工合同》,在合同中对加工产品的款号、数量、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接受委托后及时履行了加工义务,并将加工好的毛衫陆续交付给了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派员工即被告陈雨来及一周姓员工来原告处收货,并在收货单上签字。同时被告朱晓星也给原告出具了对账单。原告多次到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处催要加工费时,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拖不给,为此特具此状,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向永新县人民法院起诉,接受永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永新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本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14日通过邮递的方式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于16日签收,其答辩期限应至2017年11月30日止,而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以邮递的方式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发寄给本院,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且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毛衫委托加工合同》对管辖权也没有约定,但根据《毛衫委托加工合同》的性质,该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是主要加工设备所在地,而本案的加工设备所在地在吉水,故吉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因此,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永新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小龙人民陪审员 陈德龙人民陪审员 叶自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