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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朱玉强与陈波、侍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强,陈波,侍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9402号原告:朱玉强,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东华,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侍小林,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朱玉强诉被告陈波、侍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波、侍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波、侍小林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被告陈波从原告朱玉强处借款15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还款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并由被告侍小林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被告陈波、侍小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波曾分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51000元,于2016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被告侍小林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间。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波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与被告侍小林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被告陈波向原告借款151000元,事实清楚,被告陈波应依法予以归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日期,原告自愿要求被告陈波归还借款150000元并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侍小林为被告陈波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因借款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被告侍小林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玉强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侍小林对被告陈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波、侍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审 判 长  王俊伟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 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