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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翟海中与王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海中,王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5174号原告:翟海中,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向东,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翟海中与被告王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海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91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猪饲料,欠款891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王向东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翟海中价款8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计1014元,由被告王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