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明珠和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珠,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珠,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隆回县。法定代理人肖乾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明珠和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