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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继云与李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云,李新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民初1430号原告:郭继云,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广双,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奎,男,汉族,住汶上县。原告郭继云与被告李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继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继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新奎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5年7月20日偿还5万元,下欠1万元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李新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新奎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5年7月20日偿还5万元,下欠1万元李新奎于2015年7月20日向郭继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郭继云壹万元整,¥:10000.00,李新奎,2015年7月20日。”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继云与李新奎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郭继云要求李新奎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7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新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所欠郭继云借款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新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鼎人民陪审员  陈遵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随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