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阜安龙昌液压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阜安龙昌液压机械配件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胶州市阜安龙昌液压机械配件经营部。经营者孟庆龙。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阜安龙昌液压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元,执行费为×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执行请求,请求本案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将案款人民币×元、执行费人民币×元交于本院。本院将案款人民币×元整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旭岩审判员 尚连臣审判员 董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