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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廖仕蓉与普安县黔顺技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仕蓉,普安县黔顺技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3民初1503号原告:廖仕蓉,女,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私营企业职工,住普安县。被告:普安县黔顺技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时江,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廖仕蓉与被告普安县黔顺技能技术培训有限公(以下简称“黔顺培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仕蓉参加诉讼,被告黔顺培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仕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黔顺培训公司偿还其借款30000元及从2017年3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6日,黔顺培训公司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廖仕蓉借款30000元,月息2.5%计算,每月支付利息750元,借期一年。并立下借据。一年后,廖仕蓉向黔顺培训公司主张还款,黔顺培训公司说因资金紧缺无法还款,并继续按每月750元月利息进行偿还至2017年3月,后廖仕蓉向黔顺培训公司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黔顺培训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廖仕蓉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一份、在场人周映萍的证言一份,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该两份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6月6日,因黔顺培训公司资金周转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时江以黔顺培训公司名义向廖仕蓉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2.5%,借款期限一年,陈时江在借条上签名并捺黔顺培训公司印章,在场人周映萍签字作证。后陈时江每月按约定月利率2.5%给付廖仕蓉利息至2017年3月5日。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黔顺培训公司出具借条向廖仕蓉借款30000元,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本案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黔顺培训公司继续履行利息给付义务至2017年3月5日,经廖仕蓉催要后,黔顺培训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返还廖仕蓉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廖仕蓉请求按照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间月利率2.5%计算借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月利率2%予以计算,对利息计算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对廖仕蓉请求黔顺培训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廖仕蓉请求从2016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还款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依法按月利率2%进行计算。黔顺培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普安县黔顺技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廖仕蓉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对原告廖仕蓉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普安县黔顺技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畅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星颖 微信公众号“”